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白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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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435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白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白景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4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莎莎,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雨杭,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景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赉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白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金 婉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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