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旺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严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5民初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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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民初1332号案件名称
杨建旺与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严其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建旺;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严其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民初1332号原告:杨建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杰。被告:胡严其,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绛县。原告杨建旺与被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严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2元,减半收取3576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武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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