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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军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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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67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军;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66年5月28日生。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兴,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应在2121年3月31日前偿还王志军借款本金9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59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王志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未发现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公积金账户信息;5、经调查,经本院同意,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现承包给李某某经营,本院将应交纳的承包费扣留、提取后,优先用于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6、本院于2020年在执行(2020)陕07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南郑县恒升新型页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贾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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