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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5民终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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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5民终505号
  • 案件名称

    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水务局,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50055557730B。负责人:林瑜。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山、杨冬,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中山东路191号水电综合楼一层东第3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231706748U。法定代表人:郭永波。上诉人汕头市水务局与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汕头市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山、杨冬,上诉人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永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汕头市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6元,汕头市金平区中港文具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6元,本院均依法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瑞琳审判员  刘静文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丹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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