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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波与田迎春、魏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恢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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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172号
  • 案件名称

    洪波与田迎春、魏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洪波;田迎春;魏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洪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田迎春,女,汉族。被执行人:魏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洪波与被执行人田迎春、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陕0926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28000元;2、交纳申请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到位,本院已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田迎春、魏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32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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