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全、赵光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再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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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再80号案件名称
赵新全、赵光炜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新全;赵光炜;岳阳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再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新全,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光炜(系赵新全儿子),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和,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岳阳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钢材大市场E栋13-16号。法定代表人:汤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雨,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新全、赵光炜因与被申请人岳阳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湘06民监1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再审申请人赵新全、赵光炜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7日内交纳诉讼费40420元。2021年8月18日,赵新全因家庭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7天,本院遂于2021年8月19日再次向其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赵新全、赵光炜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新全、赵光炜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新全、赵光炜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李朝阳审 判 员 刘 霁审 判 员 吴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明志书 记 员 刘琦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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