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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章记、张学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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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70号
  • 案件名称

    肖章记、张学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章记;张学新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肖章记,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学新,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申请执行人肖章记与被执行人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学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2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张学新名下位于阜康市城关镇派出所东侧1栋1-2层楼,因是危房拆迁状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学新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肖章记表示认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康磊磊书记员    苏诺宸>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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