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章记、张学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2执1570号案件名称
肖章记、张学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章记;张学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2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肖章记,男,194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学新,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申请执行人肖章记与被执行人张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学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52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卷、网络银行、民政、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查封张学新名下位于阜康市城关镇派出所东侧1栋1-2层楼,因是危房拆迁状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学新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名单。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肖章记表示认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祥审判员 翟光辉审判员 张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康磊磊书记员 苏诺宸>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