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笙、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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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788号案件名称
张笙、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笙;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788号 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73。法定代表人:解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笙,住西安市雁塔区大华阳光曼哈顿1-3-1506,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 、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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