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啸天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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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77号案件名称
吴啸天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啸天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77号被执行人:吴啸天,男,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啸天没收财产一案中,扣押车辆暂未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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