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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啸天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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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677号
  • 案件名称

    吴啸天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啸天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677号被执行人:吴啸天,男,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啸天没收财产一案中,扣押车辆暂未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国辉执行员  刘志国执行员  宋世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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