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秋红、李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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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秋红、李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秋红;李欢;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恢2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秋红、李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224民初15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秋红、李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茶陵县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2020)湘0224民初1583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224民初1583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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