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天旺、洪伟身体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10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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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105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天旺、洪伟身体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丁天旺;洪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天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执行人:洪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辽03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天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经济损失人民币9715.76元。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洪伟承担。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洪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伟的财产(以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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