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全军、任化高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13号案件名称
张全军、任化高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全军;任化高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13号申请人:张全军,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任化高,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张全军诉被申请人任化高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1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张全军提供了被申请人任化高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化高名下价值149,539.9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任化高名下银行账户149,539.9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