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财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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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财保6号案件名称
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财保 6号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武县XX路不动产权予以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武县XX路,不动产权证号:陕(2020)长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XXX号的不动产权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贾和平 审 判 员 杨玉婷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劝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海丽 书 记 员 宇文叡202104286911100001020542029161042855216534820210903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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