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香莲、范丽丽等范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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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6334号案件名称
钱香莲、范丽丽等范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钱香莲;范丽丽;范忠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5民初6334号 原告:钱香莲,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范丽丽,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范忠良,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钱香莲与被告范丽丽、范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钱香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香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钱香莲负担。 审判员卢碧蓉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谢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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