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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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418号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418号原告:吴某,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刘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史今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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