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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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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418号
  • 案件名称

    吴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418号原告:吴某,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被告:刘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贾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景皓书 记 员  史今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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