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候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1民初4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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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民初4582号案件名称
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候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候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1民初4582号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7361083C。法定代表人:陶开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兵,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候锦,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候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啸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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