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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洪志、贾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03执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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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3执245号
  • 案件名称

    贾洪志、贾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贾洪志、贾秀荣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03执24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邱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洪志、贾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拍卖后标的物已成功拍出,成交价301,681.00元。其中217,447.16元给付申请人偿还本息及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剩余84,233.84元退还被执行人贾秀荣。本院认为,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0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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