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鑫、王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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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876号案件名称
于明鑫、王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于明鑫;王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876号原告:于明鑫,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王娇,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明鑫诉被告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明鑫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明鑫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明鑫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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