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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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846号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明星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846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卡特彼勒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明星,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00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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