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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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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846号
  •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丁明星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846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院**楼卡特彼勒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亮,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明星,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明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00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佳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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