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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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128号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128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法定代表人:黎乐。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山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增独任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30.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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