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169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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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执16967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16967号之二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9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147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曾肖某某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扣押物品手机一部与(2021)粤0304执恢2357号、(2021)粤0304执20358、20380、20533、20537、20187号案件扣押物品,于2021年9月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合并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4980元,拍卖款已在(2021)粤0304执20358号案件依法上缴国库。此外,经全国执行系统及深圳鹰眼系统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规海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金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4执16967号之二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99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罚金一案中,本院(2020)粤03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2147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曾肖某某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肖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依法没收。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扣押物品手机一部与(2021)粤0304执恢2357号、(2021)粤0304执20358、20380、20533、20537、20187号案件扣押物品,于2021年9月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合并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4980元,拍卖款已在(2021)粤0304执20358号案件依法上缴国库。此外,经全国执行系统及深圳鹰眼系统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各项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规海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张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金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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