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存、宋玉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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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明存、宋玉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明存;宋玉超;宋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原告:苏明存,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身份证码:130124198407251218。被告:宋玉超,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身份证码:130126199208260936。被告:宋彬,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苏明存与被告宋玉超、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苏明存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存撤回对被告宋彬的起诉。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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