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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存、宋玉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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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明存、宋玉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苏明存;宋玉超;宋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07号之一原告:苏明存,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身份证码:130124198407251218。被告:宋玉超,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身份证码:130126199208260936。被告:宋彬,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苏明存与被告宋玉超、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苏明存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彬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明存撤回对被告宋彬的起诉。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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