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胡晨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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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311号案件名称
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胡晨希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胡晨希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稿 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31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理人王顺丽,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胡某某母亲。被告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RHUNXP。法定代表人宋利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西安诺贝臻品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胡某某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芋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潘 望书 记 员 王 梦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王梦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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