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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2等与蒋某4等赡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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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3551号
  • 案件名称

    蒋某2等与蒋某4等赡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蒋某2;蒋某1;蒋某4;蒋某3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1,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2,女,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蒋某1之子、蒋某2之外甥),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3,男,1942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4,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蒋某1、蒋某2因与被申请人蒋某3、蒋某4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蒋某1、蒋某2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1、蒋某2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1、蒋某2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王 芳审 判 员 苏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董殿超书 记 员 高思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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