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老三、陈佳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17号案件名称
严老三、陈佳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严老三;陈佳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严老三,男,1974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陈佳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454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严老三与被执行人陈佳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5560元,执行费7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陈佳锐银行、房产、工商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具体下落不明,名下×××号车辆手续已查封(轮候查封),名下保险被我院(2021)新2201执恢285号案件冻结无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严老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佳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具体下落。本案对被执行人陈佳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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