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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宜高、杭州天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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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4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宜高、杭州天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宜高;杭州天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宜高,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杭州天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196号裕华大厦2幢1907室。法定代表人:袁佳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宜高与被执行人杭州天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3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工资56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娟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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