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与郑翠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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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978号案件名称
李政与郑翠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政;郑翠莲;马小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978号申请人:马小娟,女,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郑翠莲,女,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李政,男,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申请人马小娟与被申请人郑翠莲、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90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小娟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翠莲、李政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李政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为147.06元,冻结被申请人李政财付通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为90.9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90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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