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杜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46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546号王某某、杜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晋0524民特2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尹柳青、文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1953号 下一篇 沈阳市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王宝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