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与杜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4执5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546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4执546号王某某、杜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晋0524民特2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上述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