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6民初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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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6117号案件名称
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起林;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6民初6117号原告:李起林,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法定代表人:李起林,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建敏,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梅,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原告李起林与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起林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建牛棚的劳务费51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份,被告因需要修建牛棚,找到原告,双方针对该牛棚的承建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承包了该牛棚承建工作后,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牛棚竣工后产生劳务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双方结算后,但还剩余51000元未支付,被告始终推脱不给支付。2018年因养殖腾退,将牛棚拆除,因该牛棚建设时产生的剩余劳务费始终未支付,就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和欠条一张,载明了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人民法院。师建敏辩称,根据上一届书记王班说,李起林有建牛棚这个事,但是我们现任的其他村委和上一届村委对此事也不太清楚,不清楚整体建设费用和尚欠费用情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菜树甸村建设牛棚。时任村书记王班找到李起林,双方口头约定,李起林为菜树甸村建造两栋牛棚。建设完工后,双方就尾款一直未进行结算。2018年双方就牛棚建设尾款及饲养室建设款达成还款协议,村委会并出具欠条。欠条载明“2012年村里建牛棚时欠李起林建饲养室费5.1万元,伍万壹仟元整,菜树甸村委会,2018.1.4”。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出庭陈述、欠条、还款协议、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李起林依约建造了两栋牛棚及饲养室,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和还款协议证明村委会未支付相应款项,故本院对李起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起林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菜树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起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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