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陈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3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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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3817号案件名称
马某、陈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某;陈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3817号原告马某,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陈某,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印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 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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