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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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1694号案件名称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1694号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曼哈顿东湖一号物业201室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034262G。法定代表人:赵宝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雯雯,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宝地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晓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 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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