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德鑫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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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935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德鑫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德鑫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德鑫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双戛街道办事处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5344773G。法定代表人:胡世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和聚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R-1区(贵阳都会)栋(1)1单元27层10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51F8M。法定代表人:张建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德鑫预拌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和聚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8443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667.00元。该案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293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与当事人人进行沟通等方式,执行到位案款共计384433.35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667.00元,申请人收取该案执行到位案款,认可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293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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