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艳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8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830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艳婷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艳婷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83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禧,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嘉,辽宁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艳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马艳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丽书 记 员 马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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