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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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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395号
  • 案件名称

    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涛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22层3单元132606。法定代表人:于柯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涛,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鹅创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企鹅创新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理由为:(一)《欠条》是王涛通过职务之便伪造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案件事实是有根本矛盾的。企鹅创新公司对《欠条》加盖公章,完全不符合逻辑。(二)一、二审判令企鹅创新公司支付304130.25元,而企鹅创新公司并未拖欠王涛工资及奖金,因此只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总计64796.55元,一、二审判决结果显失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企鹅创新公司依法申请再审。王涛提交意见称,对企鹅创新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请法院驳回企鹅创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涛持有的《欠条》上有企鹅创新公司的印章,企鹅创新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就该印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企鹅创新公司主张王涛任职期间曾持有并管理企鹅创新公司的印章,《欠条》上的印章系王涛私自加盖,但是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采信《欠条》的真实性,支持王涛的诉求,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企鹅创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无法推翻原审判决,该证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企鹅创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企鹅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春玲审 判 员 史利晖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秋心书 记 员 葛 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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