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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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350号案件名称
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华;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检察院宿舍。被执行人:王玉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靳家庄村。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靳家庄村。被执行人:王根庆,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恒信小区。本院在执行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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