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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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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350号
  • 案件名称

    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华;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华,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检察院宿舍。被执行人:王玉涛,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靳家庄村。被执行人:李朋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靳家庄村。被执行人:王根庆,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恒信小区。本院在执行张华与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借款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玉涛、李朋伟、王根庆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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