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3执保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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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3执保655号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王敏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3执保655号申请人:王敏,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敏与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5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王敏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8802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石 松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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