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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吐尔洪·伊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42执协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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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执协14号
  • 案件名称

    伊某、吐尔洪·伊力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伊某;吐尔洪·伊力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第2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2执协14号 申请执行人:伊某,男,2017年3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监护人:德丽娜尔·阿不来提,女,1996年12月28日出生,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吐尔洪·伊力,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新4202执12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伊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吐尔洪·伊力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乌苏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新4202执1292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乌苏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霞审判员    王晶审判员    袁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静媛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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