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雁、吴俊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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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雁、吴俊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雁;吴俊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雁,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吴俊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张雁申请执行吴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俊平名下的位于冠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张雁申请解除对于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俊平名下的位于冠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冉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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