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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雁、吴俊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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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雁、吴俊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雁;吴俊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雁,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吴俊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张雁申请执行吴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鲁1525执20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俊平名下的位于冠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张雁申请解除对于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俊平名下的位于冠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冉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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