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李某某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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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695号案件名称
宁某某、李某某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3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张本案已超过执行时效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402执1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江审判员 师华伟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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