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海、赵林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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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512号案件名称
冯学海、赵林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学海;赵林;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冯学海,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赵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纵三街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学海与赵林、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科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侧有房产11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01861、2014001870、2014001867、2014001871、2014001869、2014001868、2014001866、2014001865、2014001864、2014001863、2014001862;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20190010051。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已均被法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侧的房产11处(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01861、2014001870、2014001867、2014001871、2014001869、2014001868、2014001866、2014001865、2014001864、2014001863、2014001862)。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为:20190010051)。三、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冯存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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