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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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3110号案件名称
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311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路水务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4PCEN58T。法定代表人:王成娥。被执行人: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学府新城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99147301U。法定代表人:潘明安。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6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青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02执3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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