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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异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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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异59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异599号案外人:大连日利空调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台山街11号(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李宝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奔,男,职员。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和平路65-5号1-4层。负责人:李英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海,辽宁滳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河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孙陆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以下简称长春农商行)与大连华太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太置业)、孙陆权、李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大连日利空调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日利公司)对本院执行位于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50-12号,产权证号为瓦房权证新单字第××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日利公司称,请求终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事实及理由:因华太置业尚欠日利公司工程款3,443,473.86元,故经双方协商,华太置业同意以案涉房屋抵债给日利公司。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侵害了日利公司的权益。本院查明,2020年10月30日,大连市公证处出具(2020)辽大市证民字第12261号《公证书》,载明:应长春农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公众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在该处签署的《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保证合同》(2份)中所作的承诺和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长春农商行可持本执行证书和(2016)大证经字第348号《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农商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237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9月21日欠息21586908.47元,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2.长春农商行对以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北共济街一段的26处房产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编号:瓦房他证交抵字第××号),详见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之复印件。3.李玉、孙陆权对大连华太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执行证书申请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另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辽02执5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华太置业名下位于瓦房店新华办事处北共××段的26处房产(包括案涉房屋)及土地。再查,2016年11月10日,大连华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华太置业。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日利公司向本院提交华太置业、日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拟证明案涉房屋已由华太置业抵顶给日利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中对于相关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如何予以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因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消灭金钱债权,且不应优先于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实现,故对于抵债标的物(即不动产)的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在前述法律规定中并未列入保护范围。依据日利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日利公司是基于其与华太置业间的抵债的法律关系请求终止本案的执行程序。但鉴于前述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此作出如何保护的规定,因此,日利公司基于抵债的法律关系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请求终止案涉房屋的执行并无充分的法律根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日利空调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吕 颖审判员 卢宏翔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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