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5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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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528-2号案件名称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528-2号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8RJX9N。法定代表人:张炳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尚德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YQ2666U。法定代表人:倪可铨。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法定代表人:李从文。被告: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EGY878K。法定代表人:付长浩。本院审理的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莆田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无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案件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小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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