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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敏、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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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62号
  • 案件名称

    魏敏、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魏敏;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62号申请执行人:魏敏,女性1983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李兴杰,男性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金芝桁。本院在执行魏敏、李兴杰与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敏、李兴杰于2021年8月11日因被执行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特88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向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9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对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斯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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