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亚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18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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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18435号案件名称
董正亚与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正亚;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18435号原告:董正亚,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靖。原告董正亚与被告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董正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正亚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心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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