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张兴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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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6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张兴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张兴利;张维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624号原告:张维强,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张兴利,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负责人:范满庆,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维强与被告张兴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张兴利当庭给付原告2000元停运损失补偿款,双方再无纠纷。原告张维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维强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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