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恩伟、刘志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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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811号案件名称
黄恩伟、刘志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恩伟;刘志生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黄恩伟,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刘志生,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仫佬族,住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黄恩伟与被执行人刘志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23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26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志生已签收,但未按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桂A×××××号车辆,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进行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简钱舟审 判 员 吴祖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庞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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