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26号案件名称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26号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精细化工区经五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551889002G。法定代表人:王富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公路4.5公里处(呼哈公路与110国道交汇处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479485532。法定代表人:董贵平。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79057.2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9057.27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安欣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422号之四 下一篇 黄恩伟、刘志生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8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