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红斌与顾惠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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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36号案件名称
叶红斌与顾惠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叶红斌;顾惠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36号申请执行人:叶红斌,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02室。委托代理人:张森,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惠新,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叶红斌与被执行人顾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顾惠新应支付叶红斌52600元、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5元。因顾惠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叶红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顾惠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惠新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顾惠新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顾惠新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顾惠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顾惠新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顾惠新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委托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前往顾惠新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下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叶红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顾惠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叶红斌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顾惠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顾惠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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