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跃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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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007号案件名称
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跃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跃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07号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3层2、3、4、5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元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跃文,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跃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跃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跃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民生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琴书记员 雷博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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